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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查询
来信情况 | |||||
信件标题: | 107国道2267公里的违章(7012)申诉 | ||||
来信人: | 黄** | 来信日期: | 2018-01-14 | 信件类型: | 局长信箱 |
信件内容 | 本人在2018年1月11日15:12,途径107国道2267公里处,被罚违章,缘由为“机动车驾驶人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7012)”,事实上本人及副驾座位的乘车人员一直都按规定系好安全带。而且罚单未能提供照片证明。恳请交警同志查明情况,撤销违章处理,谢谢! |
办理情况 | |
办理进度: | 处理单位:市公安局 处理时间:2018-01-22 处理状态: 处理完 |
答复内容: |
你好,感谢你的来信,现将你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 粤A8L4W6号轿车于2018年1月11日15时12分许,途经清新区G107国道2267KM迳口治超北上卡口出城路段时,由于机动车驾驶人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被电子警察监控设备拍摄(附违法拍摄照片)违法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1条、第59条第11项规定,清新交警大队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处理。 |